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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公共上网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2013年01月08日 16:52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了规范我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净化网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共上网场所包括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数字语音室等所有集体上网的场所。

第二条  上网计算机须全部安装防病毒、防火墙等安全管理软件,管理员要定期对系统进行漏洞扫描,发现后立即进行系统升级。

第三条  服务器须有60天以上的日志记录,包括系统运行日志、访问互联网的上网日志、交互式栏目的访问日志等。

第四条  机房开放期间须有专人进行巡视,如发现有人违规上网,应立即阻止并记录。

第五条  机房须有全面、详细的规章制度,制度须挂在醒目的地方。

第六条  服务器须有口令,工作人员要定期更换服务器口令,不得随意泄漏口令。

第七条  服务器或上网计算机上不使用与校园网运行无关的软件或盗版软件,禁止运行攻击性或病毒软件。

第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网络管理中心停止对其提供一切网络服务,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本制度由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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