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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校内电子邮件系统管理办法

2013年01月08日 16:5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让全校教职工更好地利用网络进行教学、科研、学习、对外交流等活动,学校免费提供邮件服务(http://mail.xxu.edu.cn/。为确保学校信息系统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计算机互联网方面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邮件系统的管理

第二条  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网络管理中心要确保电子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网络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邮件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与维护,定期作好邮件备份和故障恢复工作。

第三条  因邮件服务器维护而必须暂时停止服务时,网络管理中心应提前以网站公告、群发信件等方式通知用户。

第四条  尊重用户的注册信息和电子邮件内容的隐私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注册信息,任何人不得在未经用户本人许可的情况下阅读其电子邮件内容。但应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要求查阅除外。

第五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用户,网络管理中心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如发现用户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网络管理中心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该用户的邮箱使用权,而无需通知用户。

(一)利用网络故意传播不健康信息;

(二)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失密;

(三)利用电子邮箱对他人进行骚扰;

(四)盗用、破坏他人帐号;

(五)利用电子邮箱进行商业广告活动或传送“垃圾邮件”;

(六)其它违犯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以上各项一经查实,将立即清除该用户帐号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条  网络管理中心根据需要有权调整用户邮箱存储空间的大小,有权删除在规定期限内闲置的邮箱帐号。

第三章  邮件帐号的申请、开通与注销

第七条  本校所有教职工均可申请xxu.edu.cn邮件域的个人电子邮箱,邮箱帐号命名格式:姓氏全拼+名字简拼或者全拼,如有重名,名字后可添加数字或其他字符。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持本人有效证件到网络管理中心申请开通。

第八条  校内单位(部门)用户由单位(部门)填写申请表格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

第九条  网络管理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重名的帐号,网络管理中心将与相关教职工协商解决。邮箱帐号一经开通,除非特殊情况,网络管理中心不接受更改邮箱帐号的申请。

第十条  教工邮箱帐号原则上可以永久使用,用户可以到网络管理中心申请注销帐号。教工邮箱帐号一年不登陆、不使用则系统自动注销,但本人随时可以重新申请。

第四章  用户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用户的权利

(一)学校为每个教工用户提供100MB的邮件空间和100MB的网络存储空间,最大可发送 20M 的附件。还为每个用户提供如通讯录、网上日历、网上书签、日程安排等其它附加功能。存储空间将随着硬件条件的改善逐步增加。

(二)用户邮箱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时,用户有权要求网络管理中心进行处理,直至能够正常使用。

(三)电子邮箱密码遭他人篡改或丢失时,用户可凭有效证件(工作证、身份证)到网络管理中心更改。

第十二条  用户的责任和义务

(一)用户在邮箱使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利益,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用户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邮箱帐号仅限本人使用,禁止将本人帐号转借他人或借用他人帐号,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

(三)用户自行承担由自身行为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如:通过电子邮件购买商品、服务、进行网络交易等造成的损失等。

(四)用户不得使用电子邮箱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和传送“垃圾邮件”,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用户的邮箱使用权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五)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病毒传播等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发现这种行为的用户,有义务向网络管理中心进行举报。

(六)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帐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告网络管理中心。

(七)用户应及时将阅读过的邮件进行备份、删除,以减轻服务器负担,节省资源。建议采用邮件客户端收发邮件,如OutlookFoxmail等。

第五章  免责声明

第十三条  用户因使用电子邮箱传输保密信息和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的信息,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学校及网络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目前的技术状况,防垃圾邮件系统不能拦截所有“垃圾邮件”,由此造成用户收到“垃圾邮件”,学及网络管理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及网络管理中心对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用户信件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电子邮件的传输要经过许多网络设备、安全设备,有多种因素可能造成邮件不能送达,同时电子邮件系统有可能因发生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邮件丢失,学校及网络管理中心不承担由此对用户造成的各种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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