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我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在从事互联网服务期间,承担如下责任:
第一条 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互联网服务。出现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本单位责任人负责。
第二条 设置安全可靠的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与系统漏洞测试,适时对软硬件进行升级,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
第三条 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在网上传送密件,不泄漏用户个人资料。
第四条 不在网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的九类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网络管理中心。
第五条 对于有主页服务的单位,需建立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监控制度,用户上传的公共信息在本网站上网发布前,必须经过本网站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上网发布。
第六条 用户网络访问日志和网站信息内容日志记录备份保存不少于60日,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网络管理中心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断网3-12月。
第七条 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联系制度,保证网络管理中心可以随时与网络安全责任人沟通联系。本单位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网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二、第三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具有删除违法信息的权力。责任人变更后,应在两天内书面通知网络管理中心。
第八条 所开机房不得向学生收费,违规永久断网。
本单位开展服务及相关IP:
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信息表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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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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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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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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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住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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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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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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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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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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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列事项发生变更时,请即时通知网络管理中心。
责任单位:(盖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