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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校园网用户实名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03月16日 15:0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园网管理,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合理利用校园网资源,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新乡学院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新乡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入校园网用户。

第二章 实名制认证账号的管理

第三条 按照 “一人一号,专人专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校园网实名认证账号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 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对校园网用户上网账号进行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上网账号的申请、注销及密码更改;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账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技术规范;

(三)负责对账号使用者上网情况的监管和检查;

(四)协助上级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的检查及违规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凡具备校园网接入条件、自愿接受本规定全部条款的我校教职工(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在校学生、在我校家属区居住的校外人员,方可申请实名认证上网账号。

第六条 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的上网账号为工号,在校学生的上网账号为学号。新入职的教职工在未分配工号前,可到网络管理中心申请临时账号。

第七条 临时上网账号的申请:

(一)从网络管理中心主页下载《新乡学院校园网实名上网账号申请表》,根据表格内容填写有关信息并签署协议;

(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新乡学院校园网实名上网账号申请表》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账号申请手续。

第八条在我校家属区居住的校外人员账号的申请及管理:

(一)网络使用费,每月40元,包年使用300元/年;

(二)从网络管理中心主页下载《新乡学院校园网实名上网账号申请表(校外人员)》,根据表格内容填写有关信息;

(三)到财务处缴纳上网使用费;

(四)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新乡学院校园网实名上网账号申请表》、交费凭证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账号开通手续。

(五)学校负责维护到网络接入端口,接入端口外的计算机问题不在维护范围内。

第九条 教职工注销账号时,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或者校园卡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账号注销手续;网络管理中心每年七月份集中对当年毕业生注销上网账号。

第十条 用户遗失账号密码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校园卡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三章 用户的权限与责任

第十一条 用户使用账号上网时,应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此账号上网产生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用户不得擅自转借、转让账号,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并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以免被盗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账号持有人负责。

第十三条 用户在三个月以上不使用其账号时,应及时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四条 用户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依规进行的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检查。用户发现有利用校园网从事违纪违规的现象,有义务及时向学校或网络管理中心报告。

第四章 用户上网行为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五条 用户使用的账号发生下述异常情况时,网络管理中心有权对其账号强制封停:

(一)访问网络发生异常流量的;

(二)账号被盗用的;

(三)账号长期闲置不用或超过使用时限的;

第十六条 用户在使用上网账号出现下述情况时,视为违规行为:

(一)私自转借、转让、出租上网账号的;

(二)使用路由代理上网的;

(三)对校园网络进行非法入侵、嗅探或盗用他人账号的;

(四)对校园网络进行攻击,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网络的;

(五)未经网络管理中心批准,利用校园网内各级接入设备进行各类网络技术实验的;

(六)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上网活动的;

(七)阻挠学校有关部门就可疑事件或网络运行状况进行调查、检查的。

第十七条 用户使用上网账号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违规行为时,将被作以下处理:

(一)私自转借上网账号的,由网络管理中心对当事人提出警告,并封停其上网账号三个月;

(二)使用路由代理上网的,由网络管理中心对当事人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封停其上网账号一个月;

(三)非法使用、攻击校园网或盗用上网账号的,网络管理中心将永久终止其使用校园网。因上述行为使相关用户蒙受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阻挠学校有关部门就可疑事件或网络运行状况进行调查、检查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做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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