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各级网站建设与管理,提高各级网站的设计水平、服务水平、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乡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办法》、《新乡学院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新乡学院校园网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网站建设
第一条 校属各部门、院系网站是校园网主站点的二级站点,只能依托校园网建设。
第二条 各部门、院系网站的域名统一由学校网络管理中心分配,技术上接受网络管理中心指导,以保证与校园网主站点的正常链接。
第三条 院系必须建立独立的网站,其他职能部门按学校统一规划单建或合建网站。学校鼓励校内群众团体、研究机构依托校园网建立自己的网站,鼓励教研室、教师个人、学生班级、学生组织和社团依托所属单位网站建立网站或网页。
第四条 开办二级网站或与二级网站平行的站点,必须首先依据《新乡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网络管理中心申请域名、备案登记。教研室、教师、学生组织和社团开办网站或网页,必须向所属单位、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网络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方可开办。
第二章 网页设计
第五条 网页的版式设计原则上采用纵向延伸和单幅版式,不用横向延伸版式,视觉设计应力求简洁明快,功能设计应考虑用户习惯,方便使用。
第六条 网页基本要素应包括:校名、网站名、网站主办单位、网站建设时间、网站管理员信箱和电话、学校网站首页的链接。
第七条 二级网站至少应在首页上呈现学校全称,校名原则上应在网站名左侧、上侧或左上侧。学校全称可使用校名题词手迹,也可使用标宋、黑体、楷体、仿宋体,但不应使用其他字体,以保证学校名称的庄严、规范。以部门、院系名称作为网站名的,原则上也应这样。
第八条 二级网站首页必须提供学校网站首页的链接,进入下层页面后,也应通过设置链接让用户随时随处能方便地访问学校网站首页。
第九条 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及其它标称、标志、图案、图片等作为版权信息或链接时必须规范。
第十条 网站的导航栏应清晰反映本网站的结构,应避免在同一个网站出现不同形式的导航栏。
第十一条 同一网站的网页风格要协调统一,主页同下层页面设计上要有所差异,但每层页面的色彩、版面风格要尽量保持和谐。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网页名称、标题、正文均必须使用简体中文,需要开办外文网页或繁体中文网页的,必须同时设简体中文网页,且外文、繁体中文、简体中文版本内容应一致。网页中的文章标题字体和大小应统一。数字和标点符号用法必须执行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部门、院系网页应端庄、严谨、规范,原则上不在首页使用弹出窗口、漫画,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动画,重要通知不能用弹出窗口发布,以免被具有过滤功能的Web浏览器或软件过滤。
第三章 网页内容
第十四条 网站内容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版权、署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不得在网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的九类有害信息。
第十五条 内容建设应注重实用性和服务性。
第十六条 上网信息,文字要简洁流畅,文字和图片内容要清晰、健康。
第十七条 上网信息必须是非涉密信息。
第十八条 部门网站应包括部门职能介绍或工作职责、部门管理制度、办事指南、机构设置、部门负责人简介、本部门应用系统的链接,本部门工作动态和信息、公开信箱、办公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院系网站应包括院系介绍、现任领导、机构设置、本科教育、专科教育、师资队伍、办学条件、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成果、党建工作、团学工作、成人教育、招生就业、院系工作动态和信息、公开信箱、办公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和特点,开设具有特色的信息栏目。
第二十一条 部门、院系网站在网页中引用学校基本情况方面的数据、提法、表述风格和宣传口径,必须与学校网站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网站可提供正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正处级单位负责人(含副职)的简介。人员简介依次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职称,职务,分管工作或学术方向,主要社会兼职(省及省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国及省级社会学术团体理事或委员以上),全国及省级获奖和荣誉称号,主要学术成果(所列不超过10项)等内容要素。可贴本人近照。一般不提供联系方式。在人员简介中使用“著名”、“知名”、“优秀”称谓的,必须报经科研处、院长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中国教育科研网的网页不能发布商业广告,所以各部门网站严禁发布商业广告。
第四章 网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网站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学校新闻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上传、维护与更新;学校公告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上传、维护与更新。网络管理中心提供上传平台。
第二十五条 二级网站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并对该网站的形式、内容、运行负全责。各二级网站实行管、监、制三结合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网站管理实行领导分管负责。开办网站的单位必须指定1名处级领导分管网站建设,负责规划、统筹、督导、检查此项工作,并对网站规划、建设、管理、运行负总责。网站建设管理工作要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办公会议程,专题工作研究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七条 网站信息监控实行专人负责。开办单位必须指定不少于1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网络的教师或辅导员担任网站信息监管员,负责监控本单位网站的内容,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制作人员联系,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网站制作维护实行专人负责。开办单位要指定不少于1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懂网络技术的教师或学生担任网络管理员,负责网站设计制作、日常管理维护和信息更新。
第二十九条 网络工作分管领导、网站信息监管人员、网站制作维护人员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行使职责的,单位要指派替代人员,并做好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网站的重要新闻、公告做到即时更新。各部门、院系网站的信息更新期限不得超过30天。超过期限未更新的,将给予通报批评;超过60天未更新的责令停办,关闭该单位的网站,并上报校领导。
第三十一条 下述各种信息应及时上网:
(一)学校重要新闻事件;
(二)学校重要活动,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学校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等校务活动信息;
(三)各种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学术活动;
(四)各种公告、通知;
(五)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无密级的文件;
(六)与公众和师生员工关系密切的部门业务数据;
(七)各单位的人员、组织机构、职责、办事程序、办公场所、办公电话等信息。以及与本单位职能和服务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因疏于管理而导致网络安全事故和信息管理事故的,将依据各部门和网络管理中心签订的安全协议追究该单位网络工作分管领导、信息监管人员、网站制作维护人员的责任,视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