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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校园网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01月08日 16:4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乡学院校园网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现有网络效用,实现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新乡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办法》、《新乡学院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管理中心作为校园网日常管理机构,对信息网站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具有管理权。

第二章 信息网站的建立与管理

第三条  信息网站是指依托校园网,向校内外用户发布信息,提供信息查询、下载、上传服务的网站,分为校级网站和各院()、部、处网站。校级网站包括新乡学院公共信息管理与发布系统WWW网站、FTP网站、视频点播网站、MAIL网站等,由网络管理中心管理;校内各单位二级主页网站、部门应用系统等,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网络管理中心提供网站空间或托管服务器并从技术上协助管理。

第四条  校内各院()、部、处可通过办理有关手续,在校园网上建立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网站。网站管理人员严格保密账号与密码信息,不得转告他人,对发布信息负有法律责任。

第五条  建立信息网站的申请程序:

1、网站建立单位向网络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容须包括以下内容:

1)网站的作用、开放程度、开放时间;

2)网站拟发布的具体信息内容;

3)网站建立的技术要求;

4)网站开放后的管理办法、负责人员;

2、根据网站申请报告及校园网网络资源使用状况,网络管理中心拟定初步意见,呈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3、网络管理中心根据主管院领导审批意见回复申请单位,批准建立网站的单位与网络管理中心确定网站建立的技术方案。

4、网络管理中心对建立的网站登记备案。

5网络管理中心和校内各单位签订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校内任何网站不能以经营为目的,否则将停止网站运行。

第七条  任何未经批准开放的网站,一经发现,网络管理中心将封闭其所在子网,并追究子网管理单位相应责任。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各信息网站信息发布必须严格遵守《新乡学院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违反该办法的信息发布单位,情节严重的,将关闭其网站,如违反国家法律,该信息发布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网络管理中心将收回信息发布权。

第九条  各部门在其信息网站上公开发布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并且至少应保留三个月的信息发布记录,以备核查。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需在校公共信息管理与发布WWW系统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宣传部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乡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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